浙江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

2019-11-14 10:11: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浙江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为保证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新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在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院校”)录取新生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院校必须按国家和省计划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部门所属的院校和跨省招生的地方院校的招生计划由统一下达,并由我院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规模。

第五条院校录取新生要做到公开、透明,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严肃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各录取场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录取期间,省招委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录取工作,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

一、纪检监察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院校和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省招委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和举报;调查和处理事件。

二、录检组

负责省教育考试院与院校之间录取工作的联络和沟通;对院校退档、预录考生进行审核;按招生政策规定受理院校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确认院校最终录取名单。

三、计划组

负责院校招生计划调整的审核工作;负责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及整理工作;负责院校委托代招录取工作;负责考生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寄发录取考生的档案及名册。

四、信息组

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畅通安全、技术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录取数据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按规定的原则进行投档、数据预测和统计材料的报告;负责新生录取名册的打印以及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宣传组

负责录取过程的宣传报导。

六、综合组

负责录取现场办公用房安排、收费和财产管理;负责录取现场工作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会议安排、接待、记录、有关材料发放等文书工作;负责录取情况的咨询、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负责车辆调度;安排录取工作人员的住宿、伙食等。

第八条院校必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招办和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的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在录取前研究确定本校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录取中的特殊问题须经院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院校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的报告须加盖院校公章。

第九条院校要建立录取工作机构,安排好录取工作场地和设备,配足工作人员,要指派专职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计算机网上录取操作,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录取期间应有专人值班,并配备传真机等通讯工具,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章录取工作体制和办法

第十条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具体职责是:

一、院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招生政策,认真履行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2.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分数线情况,在不超过招生计划1.2倍的范围内,确定本校的调档比例。

3.遵守各批次录取时间,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经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和综合评价,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完成院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

4.对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的复议要求和录取中的特殊问题,须经院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5.按规定缴费,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6.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考生询问的答复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二、省教育考试院

1.提出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建议,报省招委批准后执行。

2.执行招生录取政策,规范录取规则并组织实施。

3.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时提供给各院校审录。

4.监督院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情况,审核录取考生名单。

5.邮寄已录取考生名册;根据院校的要求,邮寄录取考生纸质档案。

第十一条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总数划定。

第十二条录取新生共分六批进行:

提前批:军事(国防生)、、航海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中国青年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浙江工商大学高专教育点、浙江高等专科学校、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的部分专业在该批同时进行。

第一批:全国重点大学、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大学和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院校的本科专业。

第二批:一般院校的本科专业。

第三批: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

第四批:院校的专科专业、本科院校的高职专业和示范性(试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批:高职院校和民办专科专业。

走读生、定向计划的录取与该校同层次计划同批次进行。

第十三条每批投档分三轮。第一轮按考生第一志愿、第二轮按考生第二志愿、第三轮按考生参考志愿进行投档。

对生源充足的院校,原则上不能申请调阅下一轮志愿考生档案。没有志愿的考生不予投档。

第十四条投档原则:

凡统考总分成绩(含优惠加分)达到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以下办法投档:

一、第一轮、第二轮投档,依据考生志愿、按统考总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即志愿优先的原则),在1:1.2比例以内,按学校申请的投档比例向学校投档。若招生学校没有申请,则按1:1.2比例投档。

二、第三轮依据考生总分成绩按其参考志愿顺序(即分数优先的原则),以学校缺额计划的100%投档。

三、各轮投档,遇考生总分相同全投。每轮投档后,视生源情况进行补投,如学校对个别专业有明确要求,可与录取检查组联系,根据学校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含服从专业志愿)。

四、按规定在生源不足时需组织补报志愿的,补报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投档,并以学校缺额计划的100%投档。

五、补报志愿后若生源仍不足,招生院校提出申请后,经省招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降分投档,其中提前批(不补报)、第一、第二、第四批最多降10分,第三批、第五批可分别降至第四批分数线和组档线。降分投档时,提前批至第四批按每5分一档,第五批按每10分一档的投档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有自主招生计划的院校应按本校招生章程规定的条件,提出拟录取考生名单,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向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院校审核录取,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

第十六条报考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须先参加艺术类、体育类录取,未被录取者,再参加文科或理科类录取。

第四章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准备工作

一、省教育考试院需发布院校的招生计划,及时把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安排、通讯联络方法等信息提供给院校。

二、院校需核对本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按规定提出调阅电子档案比例;了解熟悉我省的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录取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一步:院校登陆招生网站。

招生院校接受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用户名、初始密码、所属录检员和联系方式,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页(网页地址:http://www.zjzs.net)了解录取工作日程安排、院校招生计划,下载《录取工作手册》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第二步:查询、调整计划。

院校工作人员上机,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招生服务器,查阅本校招生计划。院校如需调整计划,须向计划管理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程序执行,追加计划必须在相应批次的第二轮投档前完成。

第三步: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院校应在规定时间,按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联络方法及时登陆录取网站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对不按规定接收考生电子档案的院校,由我院按该院校招生计划的100%留档,在相应批次结束时所留档考生视为已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第四步:阅档。

院校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的审阅,集体研究确定录、退考生名单,并及时上载。有关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及录取、退档等问题,及时与录取检查组联系。院校在超过阅档时间后不得滞留考生电子档案。

第五步:退档。

1.退档应在阅档时间段内完成。各批次、各轮详细投退档工作时间见附件。

2.院校审阅考生档案后,确定退档考生名单,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录检员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与院校取得联系提出复议要求,院校应认真对待录检员提出的复议意见,并将复议结果传真给录检员。

3.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的院校,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有关工作界面上予以通报。并对投档数超计划的,按从低分到高分的原则自动办理退档手续;对投档数不超计划的,则不予退档。因此而产生的问题,由院校负责。

第六步:录取。

院校预录取数与招生计划数相符后,可将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录取系统上载,录检组审核后,由信息技术组打印录取名册(一式二份),再交计划管理组审核盖章。省教育考试院收到院校汇款凭证后,将录取新生名册寄发院校。院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纸质档案由院校提出处理要求,省教育考试院协助办理。

第五章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按照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录取新生中实行下列加分投档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其统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获得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1)省赛区竞赛: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浙江赛区);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浙江赛区);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2)全国决赛:

(a)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委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体育类考生不享受此项。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文化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同一考生若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分数较高的一项进行加分投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第二十一条报考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专业的考生,当生源不足时,在补报志愿前可在同批次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提供档案。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院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以下20分以内、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还完不成的,组织补报志愿,仍完不成的,则与非定向院校一样降分。

第二十二条管理类专业规定适当比例,分别按其隶属关系面向、单位招生时,可适当降分。

第二十三条要严格按规定的定向范围、比例和录取标准做好定向就业招生工作,严禁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学生收取或变相转嫁规定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空军飞行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适当降分,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

第二十五条对肢体残疾的考生,录取中应与其它考生一视同仁,不能因残疾退档。如出现疑难问题,由省招委和有关院校研究决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院校(专业)不能限制录取女生。

第六章纪律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录取工作中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不得违背招生原则和政策录取不合格考生,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招生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请客送礼。

二、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为院校录取新生做好服务,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学校的正常录取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找考生面试,不得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二、检查院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三、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四、检查院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五、检查院校退档及省教育考试院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事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艺术院校、体育院校、三校生高职院校等录取工作,按省招委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160号文件规定,院校需按实际录取人数向省教育考试院交纳每生40元的考生电子档案制作费,在录取后通过银行转帐或汇票汇入省教育考试院财政专户(本省院校在结帐时请随带汇款凭证复印件)。

收款单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银行帐号:1202021729952013733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众安支行

汇款用途注明“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编码:520137”。

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有效结算凭证寄送新生录取名册。委托代寄考生档案材料的院校,邮寄费用结算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